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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档次

信息来源:网易  文章编辑:zhaohongli  发布时间:2018-05-10 15:38:39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以上条文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只对自由刑作讲解,不讨论罚金刑)划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限徒刑;第三档次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哪个档次的量刑呢?以下从刑法、司法解释等角度进行阐述。

  1.《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适用第一档次的量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达数额较大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适用第二档次的量刑,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适用第三档次的量刑,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虚开税款的数额和严重情节作了明确的规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适用第一档次量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标准和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应当适用第二档次量刑,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对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标准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了明确规定,即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税款的数额接近巨大并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税款的数额接近巨大并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应当适用第三档次量刑,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其他规定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法研[2014]179号电话答复,即《关于如何使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下简称《电话答复》),《电话答复》对当前《解释》当中严重滞后的虚开税款数额标准作了指示。《电话答复》的内容如下: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电话答复》的内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中“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分别对应骗取出口退税罪当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亦即根据《出口退税解释》明确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标准来执行。

  因此,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下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应当适用第一档次量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应当适用第一档次量刑,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应当适用第一档次量刑,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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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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