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如果我们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发现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不公平或其他特殊情况,那么我们如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请求法院变更合同有哪些条件?请求法院变更合同的时效是多长呢,请求法院变更合同有哪些程序呢?本文简要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有关请求变更合同的时效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接着又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而对于行使合同变更权的期间没有明确规定。
当然也有人认为,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以尽快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行使变更权的时间应当推定为一年期间,当然这只是学术讨论推定,具体要以法官结合具体案件的解释为准。
(作者:赖绍松 资深房地产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辩护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重大税务案件法学专家论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处理行政复议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诉讼 不动产交易增值税问题处理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认证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代理范围
代理各类涉税行政诉讼案件 出具税务律师法律意见书 组织著名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司法会计审计与鉴定关于我们
资深税务律师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网 税务诉讼网 税务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