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2024年3月27日,德国总统签署通过《增长机会法案》,法案中涉及电子发票新规。具体规定如下:(1)自2025年1月1日起,德国企业与总部设在德国的其他企业发生国内企业对企业(B2B)的服务或商品交易时,必须开具结构化格式或其他兼容格式的CEN16931(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电子发票,且B2B交易企业必须能够接收和处理电子发票,在德国注册缴纳增值税但非德国居民企业不受新规定约束;(2)由于逐步淘汰非结构化发票(纸质或PDF格式发票)的周期较长,新规则设置分阶段的过渡规定:一是在2025年和2026年进行的国内B2B交易,开票方在得到接收方的同意后可继续开具不符合CEN16931格式的发票;二是在2027年期间进行的B2B交易,开票方只有在2026年营业额不超过80万欧元且征得发票接收方同意后才能开具不符合CEN16931的发票,营业额超过80万欧元的企业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程序开具发票;三是自2028年起,所有发票均需遵守新的电子发票及其传输要求;四是小额发票(不超过250欧元)仍可以纸质形式开具。未能收到符合CEN16931格式的电子发票的国内B2B服务接收方可能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拒绝开具电子发票的开票方也将被处以罚款,除了在中央贸易登记册上记录之外,开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将按拒绝开具发票的数量被处以最高每张5000欧元的罚款。(内容来源:德勤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编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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