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规定:“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四)本通知所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行为之一的,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除外。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时间:2026年2月25日
重点领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辩护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辩护 税务渎职犯罪刑事辩护 重大税务案件法学专家论证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处理行政复议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诉讼 不动产交易增值税问题处理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认证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代理范围
代理各类涉税行政诉讼案件 出具税务律师法律意见书 组织著名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司法会计审计与鉴定关于我们
资深税务律师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税法专家网 税务诉讼网 税务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