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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与巴巴多斯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7-29 09:23:17  

202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中国香港”)与巴巴多斯在北京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协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涵盖税种。协定涵盖中国香港的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以及巴巴多斯的所得税、公司税、石油开采业务税和离岸石油所得税;(2)居民身份认定。除个人外的实体若同时被缔约双方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应综合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成立地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其税收居民身份;(3)常设机构。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持续12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4)预提税率。①股息: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仅在该另一方征税。支付给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金融管理局、外汇基金及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政府全资或主要拥有实体(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类实体)的股息,在中国香港免税;支付给巴巴多斯政府、巴巴多斯中央银行及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政府全资或主要拥有实体(以下简称巴巴多斯政府类实体)的股息,在巴巴多斯免税。②利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5%。支付给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类实体的利息在中国香港免税;支付给巴巴多斯政府类实体的利息在巴巴多斯免税。③特许权使用费: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区分以下两类情形:因使用或有权使用合资格知识产权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适用税率不超过3%;其他情形适用税率不超过5%。(5)财产收益。若缔约一方的居民纳税人取得以下收益,可由缔约另一方征税:①转让位于缔约另一方境内的不动产;②转让缔约另一方境内常设机构营业财产中的动产;③转让企业股份或类似权益,且在转让前的365天内,这些股份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缔约另一方境内的不动产,但上市公司股份、公司重组框架内转让的股份,以及超过50%价值来自其经营所用不动产的公司股份除外;④缔约一方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转让经营上述船舶或飞机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仅在缔约一方征税;(6)国际运输相关。缔约一方居民在缔约另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作为正常船员受雇工作取得的报酬,可在该缔约另一方征税;(7)避免双重征税。双方采用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内容来源:香港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编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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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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