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分立成两家股权比例相同的企业,其中分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分立,请问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分立过程由于股比前后没有变化,因此没有对价支付情况)无论是否需要缴纳,有无相应的文件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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