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处罚有异议?从今年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公民将可要求举行听证来“自证清白”。《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本市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需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实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宣读和辨认,并经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由听证会验证,不得在公开听证时出示。
暂行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税务机关申诉或者检举。市税务机关对申诉或者检举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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