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在实务中,如果有被税务稽查过的,肯定会有个印象,就是稽查局最终往往会出一个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两个文书给企业,其中的处理决定书上面基本上是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内容,而处罚决定书上面基本上是罚款的内容。
那么,既然都是稽查局最终的行政决定,为什么要分别用不同的文书,而不放到一个文书里呢?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按照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内函来分析,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处以一种额外的或者称之为附加的义务,这种附加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保证原来规定的行政义务的履行,例如警告、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责令停业停产、行政拘留等。
而行政处理则不同,它主要是让当事人履行原来该就有的法定义务而不是附加的额外义务。
比如税务中,企业本来就要交100万的税款,这是税法规定的义务,结果企业少缴了,这时候,要求企业把少缴的税补缴上,实质上就是让企业履行原来该履行的义务,而没有增加新义务,所以就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
而对企业偷税罚款,这种罚款,是新设的,企业以前所没有的义务,也就是新附加的义务,所以就属于行政处罚类。
而在税务上,这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后续企业权利的不同,比如行政处理就没有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样的听证制度。
还有比如对于行政处罚,可以直接诉讼,但是对于行政处理里面的涉税的,就需要先复议后诉讼。
正是因为这些不同点,所以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才需要进行分开,分别出具正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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