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甲企业用全资子公司A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6亿元,作价9亿元)以及1亿元现金,收购乙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5亿元,作价10亿元)。双方未执行新会计准则,未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双反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请计算双方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及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由于支付了部分现金对价,只能作为股权收购方,乙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本案股权支付比例为9÷10=90%。
一、股权转让方乙公司
1、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9
银行存款1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
投资收益5
2、税务处理
确认转让B公司时非股权支付部分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5)×(1÷10)=0.5(亿元)。
确认取得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5×90%=4.5(亿元)。
3、纳税申报调整


二、股权收购方甲公司
1、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6
投资收益3
银行存款1
2、税务处理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获得的对价全部为股权支付,因此不确认转让A公司股权的所得或损失。
确认取得B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被转让方已经确认的所得=5+0.5=5.5(亿元)。
3、纳税申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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