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问题】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协议,约定对被保险人受损车辆做全损定损处理,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该车辆残值及车辆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有,该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现保险公司将该车辆整车再次出售,请问是否可以比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计税?如果将该车辆拆解零部件再次销售,如何计税?
答:损余物资主要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标的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该物资处置后冲抵赔付支出。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协议,约定对被保险人受损车辆做全损定损处理,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该车辆残值及车辆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有,现将车辆整车再次出售,可按销售旧货政策处理。即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果将该车辆拆解零部件再次销售,因其二次流通时,形态、性质及其使用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故不能再按照销售旧物政策处理,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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